為鼓舞和引導交稅人增強依法誠信交稅認識,自動糾正交稅失期行為,依據(jù)《G 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推動社會信譽系統(tǒng)建造構建以信譽為根底的新式監(jiān)管機制的輔導定見》(G 辦發(fā)〔2019〕35號),現(xiàn)就交稅信譽修正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歸入交稅信譽處理的企業(yè)交稅人,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guī)則期限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交稅信譽修正。
(一)交稅人產(chǎn)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交稅申報、稅款交納、材料存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定論交納或許足額繳交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交稅信譽等J 被直接判為DJ 的交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定論清晰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nèi)足額交納、補繳的。
(三)交稅人實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免除非正常戶狀況的。
《交稅信譽修正規(guī)模及規(guī)范》見附件1。
二、契合本公告一 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期行為已歸入交稅信譽點評的,交稅人可在失期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期記載的次年年末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譽修正請求,稅務機關依照《交稅信譽修正規(guī)模及規(guī)范》調(diào)整該項交稅信譽點評目標分值,從頭點評交稅人的交稅信譽等J ;契合本公告一 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期行為沒有歸入交稅信譽點評的,交稅人無需提出請求,稅務機關依照《交稅信譽修正規(guī)模及規(guī)范》調(diào)整交稅人該項交稅信譽點評目標分值并進行交稅信譽點評。
契合本公告一 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交稅人可在交稅信譽被直接判為DJ 的次年年末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請求,稅務機關依據(jù)交稅人失期行為糾正狀況調(diào)整該項交稅信譽點評目標的狀況,從頭點評交稅人的交稅信譽等J ,但不得點評為AJ 。
非正常戶失期行為交稅信譽修正一個交稅年度內(nèi)只能請求一次。交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交稅信譽修正后交稅信譽等J 不再為DJ 的交稅人,其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或許擔任運營的其他交稅人之前被相關為DJ 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請求免除交稅信譽DJ 相關。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交稅信譽修正請求的交稅人應填寫《交稅信譽修正請求表》(附件2),并對糾正失期行為的真實性作出許諾。
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交稅人虛偽許諾的,吊銷相應的交稅信譽修正,并依照《交稅信譽點評目標和點評方法(試行)調(diào)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交稅信譽修正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完結審閱,并向交稅人反應信譽修正成果。
五、交稅信譽修正完結后,交稅人依照修正后的交稅信譽等J 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處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處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diào)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