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利上海注冊公司交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收的核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預征收辦法出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收的依據可按以下辦法核算:土地增值稅預征收的依據=預征收-預交納增值稅。
一、經營稅改征后土地增值稅應交稅所得額的承認
經營稅改增后,交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所得不含增值稅。關于選用一般增值稅辦法的交稅人,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的應交稅所得額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關于選用簡略計稅辦法的交稅人,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的應交稅所得額不包括增值稅的應交稅額。
第二,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應交稅所得額的承認,上海注冊公司即在經營稅改征經營稅后視同出售房地產
交稅人將開發(fā)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賞、對外出資、向股東或出資者分配、債款補償、交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錢銀財物等。所有權產生轉移時視為出售房地產,其收入按《G 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辦理有關問題的告訴》(G 稅發(fā)[2006)187號)第三條履行。交稅人安頓安頓房戶時,對安頓房應稅收入和抵扣項目的承認,應契合《G 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告訴》(G 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的規(guī)則。
三、關于房地產轉讓相關稅收的扣除
(1)經營稅改增后,增值稅不包括在核算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房地產轉讓相關稅”中。
(二)經營稅改增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踐交納的城市保護建造稅(以下簡稱“城市建造稅”)和教育費附加,如能依據清算項目精確核算,答應據實扣除。依據清算項目不能精確核算的,應當在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上海注冊公司依照實踐交納的城市建造稅、教育費附加扣除。
城市建造稅和其他房地產轉讓行為的教育費附加扣除,適用上述規(guī)則。
四、關于經營稅添加前后土地增值稅結算的核算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經營稅改增后清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時,應按以下辦法確認相關金額:
(1)土地增值稅應稅所得=經營稅改增前房地產轉讓所得,不包括經營稅改增后房地產轉讓增值稅所得
(2)房地產轉讓相關稅收=經營稅、城市建造稅、經營稅改征經營稅前實踐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經營稅改征經營稅后答應扣除的城市建造稅和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