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是由G 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G 家統一簽發(fā)的、批準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根據G 家規(guī)定,凡是G 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G 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于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規(guī)定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G 執(zhí)行審批并簽發(fā)出口許可證的機關為:G 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G 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qū)分J 發(fā)證頒發(fā)。
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fā)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guī)格、輸往G 別地區(qū)、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同時,還須向發(fā)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復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J )的批準件。
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準料件;
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準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G 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件;
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G 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F票辦理有關手續(xù)方可出境。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準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yè),一 次向發(fā)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公司(企業(yè))的批文、公司(企業(yè))章程、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復印件一套;
(2)經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一 次向發(fā)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經G 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復印件一套。